安公法学院院长、四川安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袁晓飞教授、律师团队在介入本案时,该案已经过执行,从被执行人公司未执行回任何款项,执行法院已作出了终本裁定,前面代理律师告知我方当事人,该案已不能执行回任何款项了。当事人公司已不抱回款希望,准备核销该债权。袁晓飞教授是在代理该公司其他案件中得知该案的。经与当事人公司沟通后,律师团队决定尝试一下,风险代理该案,如在半年内没有任何进展,当事人公司再核销该债权也不晚。
【案件概况】
贸易公司是钻探公司即我方当事人公司的经销商,钻探公司是贸易公司钻头的主要供应商。贸易公司向钻探公司采购的钻头,绝大部分都销售给了重庆某煤电公司。贸易公司与钻探公司从2008年开始合作,直至2016年8月,双方合作多年。贸易公司从2008年开始就陆续欠付钻探公司货款未结清,直至2016年8月累计欠付钻探公司货款260余万元。贸易公司一直称未从重庆某煤电公司处收到回款,故才未付清欠付的钻探公司的该货款。2016年开始因煤炭行业的不景气,贸易公司就再没有从钻探公司处进过货,贸易公司已于2016年开始停止经营。
2020年,钻探公司就260余万元未收到货款向法院起诉贸易公司,胜诉后经执行,未执行回任何款项。
贸易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发起人股东为男女两名股东,两人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2015年9月女方将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男方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女方担任公司监事。男方一直担任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钻探公司了解,男方和女方已经于2015年9月离婚。
【办案过程】
1、第一步:调查贸易公司对外债权
刚开始接手该案,初步的思路是既然贸易公司称未从重庆某煤电公司收到款项才拖欠不付,那么就先调查一下重庆某煤电公司是否还拖欠贸易公司货款未付清。如确实存在拖欠情况,可以申请执行法院执行贸易公司在重庆某煤电公司的债权。
怎么调查呢?律师前往该重庆某煤电公司调查吗,该重庆某煤电公司地处重庆和贵州交界,路途十分遥远,交通不便,同时该重庆某煤电公司是国有企业,可能会存在不配合律师调查的情况。
经与执行法院负责本案执行法官沟通,并向法官出示了贸易公司可能在重庆某煤电公司存在债权的相关证据后,执行法官同意直接向该重庆某煤电公司发送《履行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重庆某煤电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姓名、电话,经律师查实后,告知了执行法官。《履行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执行法院直接向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邮寄。
半个月后,执行法院收到了该重庆某煤电公司的回函,回函中称重庆某煤电公司确实与贸易公司存在多年的贸易往来,但款项均已结清,仅欠付1万余元货款未支付,因该货款已过诉讼时效,其公司准备核销该债务。
2、第二步:调查贸易公司从公司成立开始至调查之日期间的对公银行账户流水
前面债权的财产线索已断,下一步又怎么办?律师团队仍然没有气馁,继续分析查找线索。既然重庆某煤电公司不欠付贸易公司货款,难道贸易公司做生意亏损了?经与钻探公司当时与贸易公司办理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工作人员称贸易公司不可能亏损,当时贸易公司从钻探公司购买的钻头绝大部分都销售给了该重庆某煤电公司,且具体差价他们也是清楚的,贸易公司是中间商,贸易公司基本没有其它的成本。贸易公司也没有经营其他的业务。
既然贸易公司不可能亏损,则唯一导致贸易公司不能偿还钻探公司债务的原因就是有人在转移公司财产,恶意逃债。
转移财产的证据又如何去查找?可以尝试调查一下贸易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流水。既然2008年贸易公司与钻探公司开始合作就开始拖欠货款未付清,贸易公司2007年才刚成立,则需要调查从公司成立开始2007年至执行法院开始执行贸易公司财产之日期间时间跨度长达13年的全部银行流水。
调查公司银行流水,需要执行法院向律师出具调查令。但在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时,却遇到了障碍。执行法官认为调查公司银行流水只能从判决作出之日即2020年开始至今的银行流水,2020年之前的银行流水涉及公司隐私,不便于开具调查令。贸易公司2016年就停止经营了,调查2020年之后的银行流水没有任何意义。
为解决该调查令出具问题,律师团队在一个月时间内,在执行法官值班时间均到执行窗口,与执行法官沟通。贸易公司明显在恶意逃债,公司隐私与债权人正当权益之间要有所平衡,律师及当事人均承诺会保密,并承诺调取银行流水仅用于该案件本身,不用作它处。经多次沟通后,执行法官最终同意开具调查令。
从银行拿回贸易公司的银行流水后,非常明显地发现贸易公司股东在转移财产。重庆某煤电公司将款项转入贸易公司银行账户后的当天或只停留短暂几天时间,款项除支付正常货款外,其余款项均被两名股东和另一名叫李四(化名)的人转移走,转账大部分备注为借款,公司账户常态为仅留存少量的资金。经律师统计,从公司成立开始至2016年公司停止经营,该两名股东和李四一共转移走1300余万元现金。且在2015年9月女方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女方银行账户仍然在从公司账户转移现金。
3、第三步:调查夫妻二人离婚登记材料和两人的财产情况
银行流水已足以证明股东兼夫妻的二人在转移财产,接下来就是要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二人责任了。股东有责任是铁板钉钉的事实了,那么夫妻二人还有财产来承担责任吗,如果夫妻二人已没有了财产,即便追究了相关责任,也不能为钻探公司挽回损失。
为此,律师团队对夫妻二人的离婚登记和两人的财产情况展开了调查。经调查发现,两人于2015年9月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中将夫妻二人的全部财产即三套房产、两个车位和两辆车辆全部离婚分割给了女方,男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协议中还明确贸易公司的债务与女方无关。经调查男女双方名下不动产情况,发现男方名下已没有任何房产,原离婚分割给女方的三套房产仅剩下一套,还有两个车位。并且经调查发现,这些全部的房产、车位和车辆购买时间均落在贸易公司经营期间,显然,这些财产均是从贸易公司转移的资金购买的。
4、第四步:提起以两名股东、李四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诉请两名股东和李四对钻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女方名下的一套房屋和两个车位,按照当时市场价格预估价值250万元,已接近钻探公司的货款本金了。
要顺利追加两名股东、李四为被执行人有两条路径,一条路径是在执行法院直接申请追加三人为被执行人,一条路径是在两名股东所在地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诉讼,取得胜诉判决后再在执行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第一条路径时间较为漫长,执行追加阶段因不能保障三人的抗辩、举证等权利,执行法院不会支持我方请求,在执行法院驳回后,我方才能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在执行追加阶段,执行法院一般不支持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因此,律师团队选择了第二条路径。
在诉讼中,我们申请保全了女方名下的该套房屋和车位。
5、第五步:经过艰辛的诉讼代理,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两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我方在执行法院将两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了女方名下的房屋和车位,为钻探公司挽回了部分损失。
【本案主要法律问题和诉讼策略选择】
一、本案主要法律问题:否认公司人格。
本案中提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切入点是公司人格否认。否认贸易公司人格后,由股东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本案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又有两个法律事由作为支撑,一是贸易公司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应将贸易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如两名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的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人格否认规定。
如果两个法律事由均被法院采纳自然好,采纳其中一个也可以,只有能达到我方目的即可。因否认公司人格,在司法实务中对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重,如果两个法律事由均不被法院采纳,还有一个支撑我方胜诉的理由,该理由就是参考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由转移资金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方即按照前述法律事由作为依据支撑,向两名股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实际前述两个公司人格否认法律事由在事实和逻辑上并不能做到完全的自洽,如果届时审判法官机械判案,则本案我方要完全以否认公司人格为胜诉依据可能会存有一定的瑕疵。这也是本案诉讼本律师团队十分担心的地方。
首先,关于一人公司在事实上的不完整。
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公司被认定为一人公司的,经案例检索,本律师团队发现司法实务中被认定为一人公司的,均是在公司成立前,夫妻二人就已登记结婚,夫妻二人婚姻一直存续状态,并未离婚,而本案中,在贸易公司成立几个月后,二人才登记结婚的,即公司成立在前,二人登记结婚在后,二人又于2015年9月办理了离婚,离婚后女方将股权转让了,即2015年9月后贸易公司不再是夫妻二人公司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还会将贸易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吗。
第二,女方股东身份的不连续。
一人公司不被法院认定,还有公司人格否认。但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适用的对象是股东,在2015年9月后,女方不再是公司股东了,但2015年9月后,贸易公司与钻探公司继续在发生业务往来,即部分债权金额发生在2015年9月之后。本律师团队担心法院会仅支持部分债权金额,毕竟只有女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这将影响本案债权的实现。
以上两处法律事由的不完整问题和不连续问题一直困扰本律师团队,为了将该两个问题解决,本律师团队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论述,检索了诸多的相关案例,在本案开庭后,本律师团队形成了一万五千多字的代理词,递交给了本案主审法官。其中关于女方股东身份的不连续问题,本律师团队主张女方实际是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9月之后女方仍然是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尽管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股东,但根据法理,公司法第二十条同样应适用于实际控制人。
功夫不负有心人,真的很幸运,本案遇到了一个不机械死板的法官,最后一审判决出来,本案主审法官完全采纳了我们代理词中的观点,法院认定贸易公司为一人公司,夫妻二人应对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公司债务仍然连带责任,同时也认可我方提出的公司法第二十条适用的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法院最终判决由男方和女方对钻探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策略的选择:将李四追加为被告,后又撤诉,迫使李四对真实情况和盘突出,以查明案情。
本案能胜诉,本律师团队认为一个诉讼策略的选择也助攻不少。
前面提到,贸易公司银行流水一共转移走1300余万元,经律师团队统计,其中转移至李四的银行卡上的金额占据了转移资金的半壁江山。一开始律师团队怀疑李四可能是夫妻二人聘请的财务。
刚开始起诉,我方并没有起诉李四。后经团队讨论,如果李四是替夫妻二人转移的资金,则李四应出庭作证向法庭阐明情况,更有利于查明夫妻二人转移财产的事实;如果李四不是替夫妻二人转移的资金,则李四收受这些资金的合理事由是什么呢,如果没有合理事由,则李四应当向钻探公司债权人即我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怎样才能迫使李四主动到庭交待清楚呢——追加李四为被告!诉请李四对钻探公司债务成立侵权责任。
最后,事实证明该诉讼策略是完全正确的。李四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到庭阐明了情况,原来李四是女方的嫂子,转移资金的银行卡是女方用其嫂子的名义去办理,后就交由女方在实际控制和使用。如果不是将李四追加为了被告,李四考虑与女方的关系,恐其不会配合出庭作证。
后文: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袁晓飞教授、律师团队在不良资产行业积累了十余年的丰富经验。后续袁晓飞教授、律师团队将持续为大家分享更多不良资产经典案例,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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